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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学院党费收缴规定
2023-10-13 00:00  药学院

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、使用、管理工作,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与管理规章,药学院现做如下规定:

1、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、等级工资、津贴、奖金;机关、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、奖金,是指年功性津贴、地区性津贴、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。

2、党费收缴将由校组织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标准,党费由各支部统一收缴后连同收费明细报校组织人事部。

3、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由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少交或免交。

4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5、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当组织交纳党费,持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外出的党员,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
6、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7、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,全部上缴中央。具体办法是: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,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,通过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委组织部,转交中央组织部。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
8、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委,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。

9、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当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10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,规定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费交纳与管理规规章变动而作相应调整。

湖北医药学院药学院分党委

2023年10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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